洗钱是犯罪活动的一种形式,旨在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从而逃避打击和调查。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不断升级,公安机关在洗钱案件侦破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近日,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对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调查时,通过对涉案资金穿透分析,发现犯罪团伙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洗钱,并将非法所得的资金分散存入不同银行的账户中,以逃避打击和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张某的介绍下,加入某资产管理投资平台,之后在一门市房内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孙某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指使,担任该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孙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00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元。2024年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孙某在伊通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孙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自洗钱案件,孙某系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本案中,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购买房产、车位等,将钱款转化为财物,显然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了转变、转换,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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